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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信息

  刘延东:一定要把农村义务教育办好

  新华网2013年04月02日 03月28日至4月0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在云南、贵州考察时指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两会”精神,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重点难点都在农村。要下更大气力办好农村义务教育,为亿万农村孩子成长成才奠定坚实基础。 她强调,要加大支持农村义务教育的力度,缩小城乡差距,使农村孩子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

  刘延东指出,只有把占全国85%的农村中小学办好,才能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要巩固“普九”成果,切实控辍保学。要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办好必要的村小、教学点。推进标准化建设,使所有学校的师资、校舍、图书、教学和生活设施等配备以及学校管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帮助薄弱学校提升办学水平。要把“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引导学生励志图强、成才报国。要通过教育信息化扩大优质资源覆盖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精心组织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惠及更多农村学生。要加强培训,关心农村教师成长。提高待遇,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和教学点教师生活补助。扩大免费师范生计划、国培计划、特岗计划规模,让更多优秀教师下得来、留得住、教得好。

  刘延东还考察了县医院、乡卫生院、乡村卫生计生服务站室等单位。她充分肯定新农合和计划生育发挥的重要作用,指出要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加强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完善新农合制度,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卫生计生人才培训,增强基层卫生服务能力,缓解基层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升出生人口素质和妇幼保健水平。

 

  中国数字图书馆学前教育分馆开馆

  搜狐网2013年03月31日 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中国数字图书馆和中国信息化推进联盟日前共同发起并启动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学前教育数字图书馆公益行动,中国数字图书馆学前教育分馆也随之开馆。30家幼儿园首批获赠安装相关系统以进入学前教育数字图书馆“阅读”。

  学前教育数字图书馆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数据库,首期馆藏内容主要包括图书、期刊、音频、视频、儿童绘本、图片、游戏、教学实践等八大类,涵盖健康、科学、社会、语言、艺术等五个教学领域,并有国际学前教育数字信息、优秀教师课件视频、优秀案例库、优秀教学成果和作品展示、行业资讯等内容。

  学前教育数字图书馆提供了开发、采集、编辑、数字化加工和传播服务于一体的公共阅读信息服务平台。有关人士表示,将持续更新馆藏内容,扩大馆藏规模,丰富服务内容,并将按照三网合一信息系统的要求规划开发一系列满足幼儿园信息化服务的功能,包括教学资源信息服务、园务管理信息服务、家园互动资讯服务、学术交流、作品展示以及各种学前教育需要的服务功能。

  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学前教育数字图书馆公益行动将面向全国幼儿园推开。

 

  教育部建设数据库中小学生将获唯一学籍编号

  上海教育信息网2013年04月01日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预计于今年秋季学期实现全国联网并试运行,该系统将为每名中小学生建立全国唯一的、跟随一生的学籍编号,从小学一直沿用至研究生教育乃至继续教育,并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学生转学、升学等动态跟踪,对解决农村“控辍保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留守学生等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提供有力支撑。

  教育部从2009年开始规划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中小学学生数据库,建成后将为教育管理和决策、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资助等提供帮助。

 

  教育部发布自招指导意见

  《新京报》2013年04月02日 教育部日前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教育部官方文件在自主选拔方面首次明确系统地提出“选哪类人”“怎么选”的问题。

  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杜玉波日前在“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表示,自主选拔录取主要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仅是学业突出的学生,不再作为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生源主体,这部分学生可以通过高考录取体系择优录取。

  杜玉波表示,要尽早制订2014年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方案和招生简章。试点学校要将自主选拔录取改革工作规范到《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上来,与《指导意见》有明显不一致的做法要及时予以调整。明年,对于调整不到位而引起社会强烈反应的,要按照动态调整和有进有出的管理原则,要求相关学校退出试点高校范围。

 

  我国将在扩大试点基础上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人民日报》2013年04月03日 我国将争取出台《关于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改革的总体方向和基本思路。目前已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研究制定了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方案,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取得阶段性成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表示,下一步将在扩大试点基础上,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启动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研究提出会计、技校等系列职称改革意见;研究制定《职业资格设置管理条例》、《职称评审管理办法》,修改完善《境外职业资格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管理办法》。

  目前,全国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5550.4万人,五年来,新增专业技术人才860多万人、博士后5万多人,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1.5亿人次,新增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1288.4万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比例达11∶36∶53。其中,全国两院院士近1500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5200多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6.7万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100多人。

  据统计,去年一年,我国就累计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100多万人。王晓初介绍,今后还将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全面开展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和岗位培训,实施好高级研修项目,新建20个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今后,我国还将研究制定面向全体留学回国人员的普惠性支持政策,制定中国“绿卡”待遇和人才签证类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目前我国留学回国人数已突破百万大关,达到109万人,仅去年一年就达27.29万人。

 

  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会议召开

  《中国教育报》2013年04月04日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日前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召开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工作会议。

  会议要求,各地各学校要深入开展实施纲要的学习宣传活动,整体提升学校依法治校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要结合实际,完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工作方案、工作机制,通过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加强评价考核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各级各类学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自觉将法治原则和精神、依法治校的各项要求贯彻到学校办学、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各个环节。

  2012年年底教育部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系统地提出了依法治校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抓住了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核心要素,从健全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构建新型政校关系,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格局发挥重要作用。

 

  教育部:中小学教材选用须充分听取一线教师意见

  《中国日报》2013年03月29日 为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教育部就《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教材选用应遵循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一线教师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应从本地教育发展实际情况出发,选用适合本地中小学使用的教材,满足本地中小学对教材的不同需求。教材选用应遵循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一线教师的意见,并统筹考虑教材特色、售后服务等因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

  承担中小学教材选用组织工作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学校教材的选用。教材选用委员会由教育行政人员、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优秀教师等组成,其中一线教师不得少于1/2;学校教材选用委员会本校人员不得少于1/2。教材编写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

  征求意见稿明确,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对教材选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教材选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违反规定选用未列入《全国中小学教材目录》中的教材教授国家课程的单位,将依法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

 

  教育热点问答: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

  中国教育新闻网2013年04月02日

  问:近年来,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日益严重,请问教育部对此持何态度?

  答:教育规划纲要和学前教育“国十条”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学前教育“小学化”背后有复杂的社会历史和现实原因,防止和纠正“小学化”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学前教育机构、广大家长和全社会持续不断的共同努力。教育部将进一步加强幼儿园保教工作指导,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加强培训,提高幼儿教师队伍专业能力和素质。

 

  问:教育部有何具体措施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答:教育部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大力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印发《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对幼儿应知道什么、能做什么,大致可达到什么发展水平提出了合理期望;正面回答了幼儿阶段“学什么”、“怎么学”,家长和教师“教什么”、“怎么教”的问题;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困惑和误区,提出了有效的教育途径与方法,指出了各种错误做法对幼儿终身发展的危害,为幼儿园和家长提供了具体有效的指导。

  还印发《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开展“小学化”专项治理。要求各地加强业务指导和动态监管,对学前教育“小学化”和小学违规举行入学考试问题进行督查整改。一方面,切实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另一方面,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严禁小学举办各种形式的考核、面试、测试等招生选拔考试。

  同时,加大宣传,提升家长科学育儿能力。从2012年起,教育部将每年的5月20日至6月20日定为“学前教育宣传月”,在全国组织开展科学育儿宣传活动,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儿童观和教育观。2012年,以“快乐生活、健康成长”为主题,通过开通科学育儿网站、播放公益宣传片和专家访谈节目、发放海报和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在生活中学习,在游戏中成长”的教育理念,引导家长自觉抵制各种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进一步增强家长科学育儿的信心和能力。

 

  各地动态

  浙江:教育评估院正式成立 改变单一行政性评估

  中国广播网2013年04月11日  浙江省教育评估院近日成立,该省教育评估将从相对单一的行政性评估转向多元参与的社会化评估。浙江省教育评估院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实施省教育厅委托的教育评估项目,接受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相关单位委托机构实施相关教育评估项目,指导基层教育评估业务,开展全省普通话培训与测试管理指导工作等。

 

  郑州启动中小学幼儿园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

  中国教育报2013年04月06日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启动中小学、幼儿园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申报,首批拟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21人。

  2012年下半年,河南省确定郑州、焦作、许昌三地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综合改革试点。郑州市规定,凡郑州市所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馆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学、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都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16年以上,或者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8年以上。

 

  宁波:将学生食堂餐饮安全纳入学校绩效考核内容

  凤凰网2013年04月10日 今年开始,宁波市将用3年时间实现全市学校餐饮食品安全源头可追溯、责任可追究以及学校周边餐饮消费环境不断净化等五大目标,到2015年,学校食堂食品原料可追溯率将达九成以上。

  宁波市目前共有学生133万名,学校食堂有2258家。今年,宁波将餐饮安全列入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绩效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校长为学校餐饮安全第一责任人。全市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持证率要达到100%,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要求;食堂食品和食品原料可追溯率达到80%以上,大宗品种可追溯率达到100%,开展大宗食品原料配送试点。

 

  江苏东海:所有中小学幼儿园都有“家长办公室”

  南媒网2013年04月06日  2010年,东海县正式实施“家长委员会驻校办公制度”,学校向家长敞开大门,邀请家长参与,接受家长监督,每年还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发动家长对学校教学质量、师德、规范办学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评议成绩列入教育局年度考核。

  如今,东海全县206所中小学、幼儿园全部建立起校级、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达1.5万名。过去两年,已有1.1万人次的家长委员参与了驻校办公和督学活动。东海县初级中学的家长委员驻校办公一学期下来,综合家长意见向学校提交了30条建议,涉及校园环境、食堂伙食、课堂调控等,学校也虚心接受、依计改进,现在家长对学校的满意度逐年递增。

 

  福建:今年起教师晋升中级职称须“先考再评”

  龙文教育信息网2013年04月02日 福建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日前决定,从今年起,该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级(一级)职称须“先考再评”,即先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报(晋升)。

  考试采取笔试、闭卷形式进行,试卷以情境材料为载体,着重考查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教育教学实践问题的能力;考查考试运用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学、心理学等主要的基本知识,分析解决学生教育问题的能力;运用学科核心知识,分析解决学科问题的能力;教学设计、教学评价和学习评价等能力。

  福建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将对达到合格线的考生发放考试合格通知书,有效期3年。

 

  海外传真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0-19岁学习指标体系

  中国教育报2013年04月05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所和美国布鲁金斯学会普及学习研究中心,日前联合发布了名为《向普及学习迈向——每个孩子应该学什么》的研究报告。该研究在深入分析世界各国各地区教育质量监控项目的基础上,充分征求了全球500余名专家学者意见,从身体健康、社会情绪、文化艺术、识字与沟通、学习方法与认知、数字与数学、科学与技术这七个维度,建构了0-19岁学生应该达到的学习目标。

  该报告将0-19岁学生划分为三个阶段:0-8岁,5-15岁和10-19岁。各个年龄段在不同的维度有不同的学习目标,比如身体健康维度,0-8岁年龄段的学习目标是儿童远离疾病、营养充足、能够了解具体食物的营养和危险;了解日常的健康和卫生习惯;大运动、精细动作与感知动作技能等。5-15岁的学习目标是学会讲卫生,同时能选择健康的行为方式预防非传染性疾病,了解饮食对心智和身体发育的重要性,通过运动、游戏发展个人才能。而10-19岁的目标则包括理解人类繁衍生育的基本概念;了解并采用健康行为方式和卫生习惯,其中也包括心理健康;理解性健康、组建家庭、怀孕和分娩的基本概念;能通过健康饮食、锻炼身体等途径,有效预防疾病等。

 

  英国政府将会引进新的“中小学生奖励金”政策

  网易2013年04月05日 英国名列前茅的学校,由于未能缩小来自富人家庭和穷人家庭的学生学业成绩差距,而遭到英国教育标准局的谴责。英国学校事务大臣大卫·罗斯称,学校曾经可以通过大幅彰显学校的考试佳绩,进而掩盖一小部分学生成绩不良的现象,但是从现在开始,学校将无法采用这种方式为自己开脱。

  在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中,有五分之三的学生在毕业时至少有五门课在普通教育中等证书考试中未达到优秀,而这个比例在来自相对富裕家庭的孩子中则是十分之三。罗斯表示,贫困家庭学生和其他学生之间学业成绩的巨大差距是这个国家教育系统的“一个伤疤”,如果学校给予正确的支持和干预,贫困家庭的孩子可以做得比很多人预期的更好。

  在新的计划下,英国教育标准局会专门对学校在提高贫困家庭学生学业成绩方面作出评估。作为联合政府的一项教育改革,英国政府将会引进一个新的“中小学生奖励金”政策,目的是为了提升处于劣势的孩子的学业成绩。相比目前的600英镑,在2013-2014年度该奖励金将会上升到900英镑,让每一位学生都有资格享受免费的学校午餐。

 

  日本:教师资格证书分三类 每十年更新一次

  国研网2013年03月29日 根据日本《教育职员资格证书法》,日本国立和公立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日本的教师资格证书分为三类:普通资格证书、特别资格证书和临时资格证书。普通资格证书全国通用,有效期10年,而特别资格证书和临时资格证书只能在颁发证书的都道府县范围内有效,其中特别资格证书有效期10年,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

  目前,普通资格证书按照学前、小学、初中、高中、特殊教育有明确的分类,并按照受教育程度分为专修、一类、二类三个等级,获得专修资格证书必须具有研究生学历,获得一类资格证书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二类资格证书必须具有短期大学毕业以上学历。在职教师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在职学习,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也可以获得上一级资格证书。

  在录用教师时,由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招聘也由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负责。日本《教育公务员特别法》规定了教师及聘用者在培训方面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道府县负责制定公立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设置和管理教育培训机构,组织普通教师的短期培训。

  日本文部科学省负责组织校长、教导主任和骨干教师等中央一级的培训活动。对于新任教的教师,必须接受为期1年的培训,此类培训为硬性规定,也称行政命令培训。目前,其他教师培训无统一规定。

  2009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教师资格证书更新”制度,依照法律规定,在职教师在资格证书期满前两年内必须完成30个小时的“更新讲座”学习,而举办“更新讲座”的机构必须经过文部科学省的资格认定。偏远地区的教师参与该项培训,文部科学省专门列出预算并给予补助。

  日本的教师资格证书的灵活性保证了教师供给的稳定性。日本的教师资格证书都有一定的有效期,这种更新制度有利于提高和督促教师参与职后培训的积极性。日本教师的教师资格证每10年更新一次,这对于督促在职教师主动学习和参与培训,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实践能力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从制度层面建立了一种教师退出机制,有利于保证教师队伍的高质量。

 

  研究与评论

  关于建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思考

  ----以广州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调查为例

  [摘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产品空间外溢性的特点决定了以流入地政府负责必然会带来供给不足的缺陷,需要中央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也需要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协作机制共同治理。流入地政府代理人内部,存在激励不相容和信息不对称的难题,需要进行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改变流入地政府不作为和逆向选择的现状。同时要积极探讨“政府购买学位”、“特许经营”“财政补贴”等公共财政投资民办教育的途径,提高民办教育质量,促进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质量和公平。

 

  【关键词】区域性公共产品 委托-代理理论 公共财政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权利和解决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2003年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确立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两为主”的原则。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同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流入地政府为其提供接受平等义务教育的条件,并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但实质今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就广州的情况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工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高,2007年底约为30%,2011年初这一比例上升到40%,不过仍然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两为主”政策的要求,“两为主”政策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二是农民工子女家庭义务教育负担偏重,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政策进展缓慢;三是民办学校和打工子弟学校成为吸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渠道,但和公办学校相比,无论在办学条件、师资质量上都相对较差。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困境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决定的,如农民工子女作为弱势群体,政治上缺乏利益表达机制、经济上受制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约束、文化上存在由农村文化向城市文化转型的困难等等,但更直接的原因还在于钱,在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不足。

 

  一、广州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现状分析

  (一)总量短缺

  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需求经费测算来看,2010年广州市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外来工子女有51.09万,其中农民工子女37.65万人,占全部外来工总数的73.68%。从农民工子女的分布情况来看,小学阶段的人数为30.45万人,初中阶段的人数为7.19万人;从农民工子女的来源来看,其中外省迁入21.32万人,省内流动为16.33万人,外省迁入的比例为56.6%。按2010年,广州市小学生均教育经费约为6224元,初中生均教育经费约为8006元的标准计算,把农民工子女全部纳入公办学校政府每年需支付24.71亿。按1000人一个标准设置公办学校,需建设376所学校,假设建设一所新校需2500万元(根据对广州市一所中等偏下的公立中学05年的经费情况调查的估算获得),则需要投资94亿,这还不包括土地价值,按建筑使用40年折算,每年需要2.35亿元的折旧费,因此,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广州市政府每年至少需支付27.06亿元,而解决全部外来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需每年支付36.7亿。考虑到广州自2005年以来,每年8.47%的外来人口子女的增长规模,广州市还要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经费需求压力。从目前的经费来源来看,广州市政府在2010年仅安排了5000万的预算资金用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专项经费。根据201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对于符合广州市各区、县级市规定条件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来穗农民工子女,按市本级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按比例补助,对因学位限制,而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的,按借读费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进行补助,2010年广州市政府也仅拨付了补助资金470万。这样剩余的接近26.5亿元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资金缺口则由财政能力相对薄弱的县(区)政府和农民工自己来承担。

 

  (二)结构失衡

  从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体制来看,存在着财政负担主体重心偏低的现象。我国现行的是“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体制。但这种投资体制并不适合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从广州市农民工子女分布情况来看,明显存在区域分布集中的特点,白云区、天河区、番禺区和海珠区,这四区的农民工子女人数约占广州市农民工子女总人数的64.58%。虽然广州市作为经济较发达的珠三角地区中心城市,但区与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是不均衡的,这就导致了区与区之间各自所承受的财政压力也是不平衡的。如白云区和海珠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如果任由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的区负担大量的外来农民工子女显然会给当地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这种现象不仅在广州存在,在其它外来人口多的大城市,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三)效率低下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广州市政府曾考虑采取为每个就学的农民工子女补助500元,剩下的生均经费由各区补齐的解决办法,但由于部分区政府无力承担这笔开支,这个提议后来也不了了之。市政府和区政府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上存在责任划分上存有争议,市政府认为我国目前的义务教育体制要求义务教育经费应该主要由区(县)政府负责,而区政府则认为自己财力有限,无法承担如此巨大的教育经费。两级政府在如何界定各自职责和如何合理划分财政责任上存在较大的争议,这使得广州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解决困难重重。

  两级政府的争议实际上反映了当前我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仍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当前“两为主”政策仅是要求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安排经费对接收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并没有规定应由哪一层级的流入地政府负责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所需经费。从政策制定的目的来看,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但是由于这个政策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办法,对经费承担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实际上容易出现不同层级政府相互推卸责任,高一级流入地政府以义务教育经费应该主要由区政府负责为由,要求区政府承担大部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而区政府则会以财力有限为由要求市政府加大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结果导致出现相关部门对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供给不足和保障不力的现象。

 

  (四)缺乏公平

  广州民办学校长期以来一直是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主渠道,并且这一局面在未来的一段时间还会持续。民办学校承担了相当数量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公办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以及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然而,财政性教育拨款的主要对象是公办学校的学生,就读于民办学校的农民工子女基本无法享受到地方财政的支持。2004年底,据广州有关部门对109所民办学校的调查显示,只有8所学校得到过财政补贴,多的为45万元,少的仅为几百元 。本课题组对抽取的广州市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学校的调查表明,仅有33%的农打工子弟学校得到过政府资助,这种资助多以物质资助为主,比如为某学校资助一个电脑室或者一批图书等,且资助不具备固定性和持续性。目前为止,农打工子弟学校认为得到来自政府最多的支持便是对“办学许可”的支持,占到了所有农打工子弟学校的70%。在“期望得到的支持”一项中,直接“拨款”和获取“图书资料”都达到了60%以上的比例,其次,就是获得“免税”的支持,这一项占到40%,可见,对于农打工子弟学校,无论是渴望得到直接拨款,还是得到间接物质投入或免税,都是希望从不同途径获取经费投入。

 

  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不足的经济学分析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不足固然有财政约束的客观原因存在,但更多的还是由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设计不合理。从经费筹措方面来看,流入地政府缺乏激励,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执行不作为,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努力,甚至出现层层推诿,逐级下放投资责任,最终导致投资重心偏低、财政负担能力有限的县(区)政府无力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局面;另一方面,从公共财政支出角度来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不足还在于公共财政供给形式单一,民间力量和社会资本得不到有效引导。具体来看:

 

  (一)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空间外溢性与“流入地政府为主”的财政投入机制和管理体制存在内在冲突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我国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虽然这一体制在以后又不断调整,如200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规定:“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2006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免除农村学生学杂费,由财政补助学校公用经费,但义务教育强调地方管理的特点并没有改变,这里暗含的经济学逻辑是义务教育是一种地方性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的概念最早是由萨缪尔森提出的,公共产品这一术语被用来特指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两类特征的物品。所谓非竞争性按萨缪尔森的理解也就是增加一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其他消费者对该种物品消费的减少,所谓非排它性是指排除消费该种物品或劳务但又不支付价格的那些消费者是不可能的。 非竞争性使得公共产品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价格,市场提供会存在失灵,非排它性使得“搭便车”成为可能,集体提供变得困难,因此公共产品需要政府来提供。如果政府是铁板一块的话,问题就简单得多了,但显然政府在纵向上是分层的,在我国主要有中央、省、市(县)、乡镇的划分,在横向上政府是由行政管辖区域划分的,因此虽然公共产品由政府提供,但具体到由哪一层级的政府、哪一个具体管辖区域的政府负责,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人们一般主张根据一致性原则划分政府的职责,对于地方性公共产品(只能在有效的空间范围内,同时被所有人消费同等数量的公共产品)应当由地方政府负责,地方政府的规模与由他提供的商品的受益范围一致。

  在人口流动受到严格管制、城乡分割明显的二元经济结构中,义务教育收益的空间外部性相对较小,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性公共产品,因此,采取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投资和管理体制本质上并无不妥。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与一般意义上的义务教育就其产品性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农民工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强的特点使得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不能被简单的看作是地方公共产品,而更多的应被视为全国性或局域性的公共产品。根据经济学的解释对于具有利益外溢性的产品,由于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不一致会导致理性个人由于缺乏激励而对这种产品供给不足,对于具有外溢性的公共产品同样如此。

  从某种意义上来理解,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可以被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这不仅是农民工子女跨区域、跨省流动带来的利益外溢性造成的,而且还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本身的特点相关。农民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解决的好坏,从小的方面来看关系到农民工子女能否通过教育来改变命运,打破阶层固化和持续被边缘化的威胁,从大的方面来看关系到我国城镇化进程发展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而这种收益是辐射全国的,可以被视为一种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1994年中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比地方拥有更多的财政收入,近些年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分享比例保持在50-60%之间,中央比地方更有能力负担起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值得一提的是中央政府虽然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但往往是只有政策而缺乏相应的财政支持措施,对地方的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也不完善,如我国早期实行的有关农民工子女教育的政策《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等,只是提到由哪方政府负责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而没有具体说明有关经费方面的内容。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正式确定“两为主”的原则,但依然没有涉及经费保障问题。直到2003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才开始涉及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方面的内容。意见提出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但对中央政府的财政责任却只字未提。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中央政府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政策一个接一个出台,而地方的积极性却不高,当要求流入地政府承担全部成本,而又没有相应的财政补贴来纠正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收益的外溢性时,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供给不足也就不难理解了。

  即便是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不被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但至少也应当被视为区域公共产品。区域公共产品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它是指在国家一定的经济地理联系紧密的地域范围内,效益覆盖范围一般会跨越多重行政辖区的公共物品。同公共问题一样,面对区域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它性问题,同样会诱导区域消费主体“搭便车”心理和“拥挤现象”的出现。对于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利益直接相关的流入地政府和流出地政府,都不可避免的想让对方来承担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成本而自己则免费或低成本的获得相关利益。特别是在当前的制度设计下由于流出地政府只负责农民工“留守儿童”的教育职责,流入地负责“流动儿童”的教育职责。而“留守”和“流动”是动态转化的,流入地政府不断设置提高外来人口子女的入学“门槛”,其目的就是逼迫他们回流转化成留守儿童,而流出地政府则没有激励去疏导人口的盲目流动,减少留守儿童向流动儿童的转化,更有甚者为回流儿童设置障碍,其结果是造成部分处于夹缝中的“流动儿童”成为牺牲品,城市不要,农村不管,义务教育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流入地往往是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教育质量相对较高,如果不加限制的完全开放使之成为公共资源,非户籍儿童就会大量涌入直到教育资源枯竭,产生新的“公用地的悲剧”。这也是一些流入地政府非常担心的“洼地效应”,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解决的越好,就会有更多的农民工子女涌入,从而需要更多的教育资源去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因此,对于具有区域公共物品特点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仅靠流入地政府单边治理是难以为继的。

 

  (二)政府多重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执行中的偏差

  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来看,农民工子女问题涉及多重委托代理关系。首先是中央政府出于自己的价值判断和社会舆论的压力,逐步认识到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重要性,然后把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委托给省级政府,在这里中央政府是委托人,省级政府是代理人,从而形成第一层的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的解释,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代理人有可能利用其拥有信息优势谋求自己的利益而使委托人的利益受损。就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而言,中央政府站在全国的高度看到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对社会公平、经济转型和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因此不断出台政策促进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解决。但省级政府追求的目标却不同,在现有官员任命制和政府、干部考核评价以“GDP”为中心的制度设计下,省级政府首先考虑的政府投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农民工子女教育做为成本大,收益小的活动自然是不被重视,甚至是被忽视的。从广东省的情况来看,2001广东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出台了本省的实施意见,但与《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强调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校为主”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不同,意见只是笼统的强调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学,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反映了广东省政府作为一个利益主体,在经费保障机制没有理顺的情况下,自己事实上不愿完全承担这样的责任。直到2004年7月,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才首次确认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原则,但却把落实“两为主”的责任推给了地方政府。同时,也提出了农民工子女入学分类解决的方针,来限制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人数。

  省级政府和其下属的地级市政府存在第二层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里省级政府是委托人、地级市政府是代理人。做为省级政府此时面临着双重角色的冲突,一方面省级政府是上级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它要执行中央的政策要求,监督地级市政府对中央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执行的情况;另一方面它又是地级市政府的直接负责者,和地级市政府在人员任命、财政资源分配上存在相关利益。这时省级政府很容易和地方政府合谋,或者纵容地方政府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上的不作为,或者和地方政府一道向中央政府隐瞒相关信息。

  地级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则存在第三层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三层委托-代理关系除了存在上述类似的激励相容难题外,还面临着参与约束的难题,即如何让财政能力相对有限的县(市、区)政府愿意参与进来而不是选择退出。从农民工子女分布情况来看,农民工子女大多聚集在城乡结合部,这些地区所属的县(市、区)经济实力相对较差,解决自身户籍人口的义务教育问题尚有困难,如果让他们再承担大量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显然是有心无力的。

 

  (三)财政供给形式单一制约市场和志愿者组织力量的发挥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供给不足,除了政府财政本身投入不足外,政府财政投入形式单一也是原因所在。一种传统的观念认为政府安排或提供的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自己生产,政府放弃了生产功能也就相应的失去了提供者职能。在这种认识误区的影响下,公共财政保障的范畴也只能是政府自己生产的公共产品。

  其实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生产者并非天然的合二为一,不可分割。有时通过分离,利用政府采购、特许经营、补助等形式引入市场力量和志愿者组织的力量来进行生产,可能比政府单一垄断生产更为有效。总之,适当区分公共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和生产者,是公共财政贯彻公众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必然要求。现代“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政府垄断公共事务会造成公共物品提供单一,无法满足多种偏好而且还会造成政府扩大、效率丧失、寻租和腐败等一系列问题,而市场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私营化会导致公共性的丧失和公共利益的不足,因此必须改变“政府VS私立”的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上要政府和市场共同参与,要注重多种治理手段的运用。 美国学者萨瓦斯也主张政府和市场要结成伙伴关系。政府提供者和生产者角色的分离,决不意味着政府从公共事务领域的退出和责任的让渡,而只是政府角色、责任和管理方式的变化。

  就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来看,打工子弟学校(民办学校)因其收费低廉、办学灵活等特点深受农民工欢迎。就广州的情况来看,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出现了打工子弟学校,如今民办打工子弟学校已经成为广州市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主渠道,有超过一半以上的农民工子女是在打工子弟学校就读的。但遗憾的是,受制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之缺乏公共财政抵达民办打工子弟学校的途径,民办打工子弟学校很少能获得政府公共财政的支持,甚至在一些城市还出现了取缔、限制合法办学的打工子弟学校的情况。由于没有长期稳定的发展预期以及缺乏必要的财政激励,民间力量、社会资本投资打工子弟学校的潜力没有充分调动起来。

 

  三、建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基本思路

  由此可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不是政府财政约束问题,而更多的是机制问题,缺乏激励相容机制、问责机制、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以及有效的治理机制,结果导致流入地政府缺乏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激励,对中央和上层政府的政策阳奉阴违,或者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供给不足,或者设置严格的条件限制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加之财政供给形式单一,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没有被充分调动起来,使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供给问题更加复杂。因此,当务之急应当从机制创新入手,从宏观层面来看应,当着重理清中央、流入地政府、流出地政府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权、责、利;从中观层面来看,就流入地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建立起合理的治理机制和问责机制,约束不同层级政府机会主义行为的空间;从微观层面来看,关键是探讨公共财政投入民办学校的新途径和新机制,扩大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

 

  (一)根据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产品属性重新界定中央和流入地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加大中央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上的支出比例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不能被简单的视为地方产品,在经费保障上只强调“流入地政府”负责,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空间外溢性的特点,决定了为了促进该种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或者扩大政府规模,由更高管层级政府负责,将外部性内部化,对于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子女则由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来纠正外部性,这都需要中央政府增加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投入。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由中央政府直接干预的效果往往更为有效。以美国为例,众所周知美国是分权制国家,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联邦各州的教育权利交由各州自主管理,但对于流动儿童的教育,联邦政府却积极干预,出台法律政策,制定和实施一系列计划。其中,影响较大而且取得显著成效的“流动学生计划”,该计划的资金来源也主要是联邦政府的拨款。从国内实践来看,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畴,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近几年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教育公平也有了显著的改善。根据国内外,农村义务教育和流动儿童教育经费保障的实践,我们建议中央政府应当改变过去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只出台政策而忽视经费保障的做法,切实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或者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范畴,由中央和流入地政府分项目按比例承担相关经费,或者建立针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不断提高中央政府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上的支出比例。

 

  (二)建立流出地政府和流入地政府之间的区域协作机制,使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由零和博弈转换为合作博弈

  美国著名的新制度主义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指出中央政府管理和私人产权并非是避免公用地灾难的唯一途径,在一定自然条件下,面临公用地两难处境的利益主体,可以自主确定他们自己的体制安排,来改变他们所处情况的结构。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来说,随着农民工子女的大规模的迁徙,越来越多的呈现出“外部性”、“无界化”的特点,早已超越了地方公共产品的范畴,成为区域性的公共问题,而传统的科层制内向行政和单边行政的治理模式显然不适应于应对复杂性、多元化、不确定性和风险激增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因此需要建立地方政府间的协作机制来协调流入地政府和流出地政府之间的利益矛盾,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分担、管理职责划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产品联合生产等方面展开协作,共同促进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解决。目前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方面,已经出现了一些成功的区域协作案例。从2007年开始,安徽省财政创新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引导机制,将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由原来按户籍所在地预算,改变为按流入地统筹预算,流入地各中小学按实际在校学生人数拨付经费,并对成绩突出的学校予以奖励,解决流入地财政负担的后顾之忧,有力的调动市县增加投入的积极性。四川泸县原住地就学模式改革实践,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使更多的流动儿童“回流”,即减轻了流入地政府的教育压力,又有效的促进了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劳务输出。 再比如有些流出地政府和流入地政府合作采用委托办学、设教学点等办法解决当地外出务工人员在流入地地区的就学问题。上述做法都属于尝试性的协作方式,制度化程度不高,区域政府间的协作也缺乏法律保障,但毕竟为我们打开了一种新的改革思路,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解决不能单纯的强调流入地政府的责任,而无视另一利益主体流出地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要通过恰当的制度设计,促进流入地政府和流出地政府之间协作共赢,共同致力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解决。

 

  (三)在流入地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建立起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以及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监督机制,限制不同层级政府机会主义行事的可能空间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执行中的偏差,流入地政府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投入不重视,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区)政府之间存在教育经费投入责任上相互推诿的现象,说到底是委托人和代理人激励不相容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造成的。中央政府考虑的是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解决对于经济发展、社会公平、政治稳定的重要意义,而地方政府考虑更多的则是农民工子女教育解决的成本-收益,考虑的是官员仕途和地方经济发展,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需要挤占政府资源,在政府和官员考核以“GDP”为中心的制度约束下,显然是和官员仕途、地方经济发展相冲突的一件事,但在中国官员“派任制”为主的制度安排下,如果高层政府能掌握完全的信息,下层政府即便存在激励不相容的问题,也会认真执行上层政府的政策。然而,对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情况的信息,下层政府显然比上层政府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这会诱发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如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选择不作为或相互推诿,采用低成本的策略为农民工子女提供劣质教育等等。而要改变这一不利局面,一是直接控制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上要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分担比例,减少相互推诿和扯皮现象;二是通过问责机制降低激励不相容和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关键是建立起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督导评价制度,重点是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建立一套科学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督导评估考核指标,使代理人明确自己的目标责任;二是完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督导评估报告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降低委托人和代理人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三是评价代理人责任目标实现的程度,并且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必要时也应当将其纳入对政府和干部工作业绩考核评价的指标中,做为官员晋升的重要参考指标。

 

  (四)建立公共财政投资民办教育的机制,使更多的农民工子女享受公共财政的支持

  以打工子弟学校为主的民办学校在解决农民工子女“有学上”问题、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上发挥过积极的作用,现在仍有超过一半以上的农民工子女在非公办学校就读,未来依然是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解决的重要渠道。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要把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畴,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是包含在内的。公共财政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平性”,即要求政府及其公共财政为社会成员和市场活动主体提供平等的服务。农民工子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根据罗尔斯“最大化最不利群体利益”的正义原则,农民工子女不仅应当和流入地户籍儿童享受同样的教育投资,而且还应根据补偿原则获得更多的教育投资。但仅仅因为他们是在民办学校就读就剥夺了他们理应享受的公共教育资金,显然是违背社会公平和正义原则的。

  有学者担心公共财政支持民办学校会和当前“以公办中小学校为主”的政策相冲突。我们认为制定政策要兼顾理想和现实的统一,在全国大城市,房价高起、寸土寸金、公共学校扩容有限的情况下,与其不切实际的坐等“以公办中小学校为主”,不如换一种解决思路,倡导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探索政府以“购买学位”、“特许经营”或“教育卷”的形成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途径,改善民办打工子弟学校的办学条件,规范民办打工子弟学校的办学行为,促使民办打工子弟学校由较低效能的薄弱学校逐步转向较高效能的优质学校、从而提高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质量,缩小与公办学校学生的差距。

  还有些学者担心公共财政支持民办学校,会带来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容否认我国许多民办学校具有资本逐利性,投资者投资民办学校还是以赚取利润为目地的,在监管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公共财政投资民办教育存在很大的风险,但这不应是政府公共财政无法到达民办学校的理由。随着政府提供者和生产者角色的分离,政府职能必然会发生转变,为克服私营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动机损害教育的公共性、政府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师资水平、教学质量设置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对其资金使用执行更为严格的标准,确保公共财政使用效益的发挥。

  (摘自《教育发展研究》 作者崔世泉王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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